为减少政府采购招标设备参数设置上的倾向性和排他性,鼓励公平竞争,减少质疑投诉,提高招标成功率,防范廉政风险,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环节的内部控制,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过程中实际出现的问题,请各使用单位在编制招标设备参数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能标明产品的品牌与型号,不要出现对设备功能的模糊描述。
二、参数不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描述或限制;切勿直接照抄某一品牌的说明书、官网产品技术参数或宣传彩页,更不能由供应商直接提供招标设备技术参数。
三、所有设备参数如果不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有三家及以上品牌能够满足参数要求(定制货物除外),并请使用单位在参数后面列举三家及以上符合参数的品牌(型号)名称,该三个品牌必须是市场上真实存在且满足使用需要的产品。
四、必须设定设备的核心参数作为投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依据。核心参数数量要少,是最低要求,并用★标记(投标单位只要有一项核心参数不能满足,都将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取消投标资格),核心参数必须有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型号)能够满足(产品性能强弱、技术优劣主要在评标过程中综合评分的技术分中体现,综合评分中的技术分以对非星号参数按照正负偏离程度依标准进行加减得出)。
五、核心参数尽量用数据或数值范围表示,不能指定为某一具体数值。
六、外观、颜色、尺寸、重量等与设备功能、性能关系不大的不能列为技术参数。
七、售后服务要求要尽量详细,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一定要在参数中注明。
八、对投标人资格如有特殊行业资质要求,可以标明,并用★标记。
九、“进口品牌”字样不宜在参数中体现。